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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教练银行取钱被砸伤 要求失业赔偿未得支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8 16:57)    点击:518

  

  王先生到银行取钱时,因银行的玻璃门被挤碎砸在王先生的右肩上,造成其右肩骨缝增大,影响其兼职跆拳道教练的工作,王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及香河园储蓄所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20余万元。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不构成伤残及其他证据原因,王先生一审获赔 7734.7元。

  原告王先生称,2007年4月1日下午,原告去工行取钱,由于排队的人多,原告取号后就离开先办理其他事情。下午5点原告回到工行门口欲进门时,工行望京支行香河园储蓄所的保安与一名男子挤推营业厅的玻璃门将门挤碎,碎块正砸中原告的右肩,顿时疼痛剧烈。事发后,银行的一名职员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并拿走了原告的X光片和病历。之后的两天,银行又两次要求原告重新做X光检查,检查结果均为右肩骨缝增大。后银行将原告的所有检查报告扣留,拒绝协商赔偿事宜。由于不能适应单位安排的工作,原告无奈辞职。

  据王先生介绍,自己是黑带跆拳道三段,多年来一直在跆拳道馆做兼职跆拳道教练,每小时收入300元,每周带课不少于10节课。但自受伤后无法从事跆拳道教学,并将远离跆拳道场,失去钟爱的第二职业。由于苦练多年才成为一名业余运动员,这使其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故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 3322.25元、既得工资收入16611.25元、失业赔偿金13289 元、跆拳道教练薪金14.4万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同时返还扣留的病历和X光片,并赔礼道歉。

  工行望京支行认为,王先生所受的伤无法证明是直接由玻璃砸伤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王先生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经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害进行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工行望京支行所属的经营场所中被玻璃砸伤,致其受到人身伤害,工商银行望京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王先生未提供休假证明,但根据一般医疗时限,王先生主张一个月的误工费为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称其做兼职跆拳道教练但未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对其此项损失法院亦按照一个月时限,酌情予以考虑5000元。

  此外,由于王先生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故其要求既得工资、失业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以及赔礼道歉和返还物品的诉讼请求,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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