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房部件致人损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8 17:00) 点击:673 |
赵某租的是一套公房,当地春天风很大,赵某经常听到别人家的窗户玻璃破碎的声音。一天早上,赵某在睡梦中被很大的声音惊醒,突然发现整扇窗户被风刮到楼下,而且正好砸伤了一个人。伤者要求赵某负担医疗费用,赵某却认为,自己承租的是公房,单位才是所有权人,自然应当由单位来承担房屋门窗等部件掉落致人损伤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房屋的门窗等构件或者部件掉下砸伤了人,首先应考虑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最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情况,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赵某虽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他属于房屋的“管理人”,如果对窗户被风吹掉砸伤别人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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